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 張兆宏 視同上訴人 張婉筠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5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