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77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乃於99年
7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
107年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7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7月31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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