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抗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賴勇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賴勇良(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15至19、附表二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堪以認定。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15至19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6、21至25、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附表二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衡酌內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特別預防之考量,輔以一般預防作為刑罰目的而量定其刑,當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個別宣告刑累加之結果,無法充分考量此一加總後之刑罰是否過重,對被告施以過重之刑罰,無助於預防再犯、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自應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序,酌定適當刑罰。為此,本院當應以行為人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分別定應執行刑2年4月、5年1月,並就附表一定刑2年4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至聲請意旨雖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10、14所示之罪亦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10、1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7年8月2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6年8月28日)」、「107年8月1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6年8月18日)、「107年8月2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6年8月28日)」,均在附表一首先確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287號判決確定日即107年1月15日之後,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而無從與附表一所示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
(一)108年度執助乙字第131號同一指揮書之3罪,分別於原裁定附表A(即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1、13及附表B(即原裁定附表二)編號3,各定其應執行刑。
(二)另外原裁定附表A編號9、10、14部分,該3罪之犯罪日期接在107年8月以後,與附表B之數案相似,是否可與附表B數罪合為同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雖然受刑人所犯之次數尚多,但是犯罪因素單純,其他皆為竊盜,而且所犯時間緊密,犯罪時間間隔甚短,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等各罪間關聯性,犯後態度良好,且於警詢、偵查及各法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也在出庭時對被害人所損壞造成不便的行為有向被害人致歉,並表示願意補償、賠償被害人之財物損失,更在監獄執行期間,自我檢討,痛定思痛,表現良好,然並無違規紀錄,然原裁定附表A編號1至8、11至13、15至19應執行刑為2年4月,附表B之應執行刑為5年1月,以上合計為7年5月,另附表A編號9、10、14部分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共計為有期徒刑8年6月,實屬過重,請另為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定刑,使受刑人有自新及回歸家庭、照顧母親及兒子之機會等語。
三、謹按:
(一)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另外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如認另有其他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之方式,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為該項聲請。
(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四、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15至19號、附表二編號1至28號所示各罪,經桃園地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先後判處如上開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15至19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6、21至25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附表二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執行意見狀1份附卷可憑,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嗣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上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原審就此部分定刑之法定要件審核,均無任何違誤。
(二)針對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15至19號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二編號1至28號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其中受刑人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15至19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部分,確在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所處之刑之總和6年6月【即3月+5月+5月+5月+3月+6月+5月+5月+5月+5月+6月+5月+5月+5月+5月+5月=6年6月】之外部性界線之範圍內,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各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5年7月【即3月+10月+3月+9月+5月+8月(此8月是因附表一編號11、12與附表二編號3各處有期徒刑5月,曾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每罪按比例以減少1月計,是以附表一編號11、12合計8月)+6月+8月+5月+5月+5月=5年7月】之內部性界線;至於附表二編號1至28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部分,也確在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所處之刑之總和12年2月【即3月+3月+5月+4月+3月+6月+3月+5月+5月+7月+5月+4月+4月+6月+5月+4月+7月+7月+7月+7月+4月+4月+3月+3月+5月+8月+8月+11月=12年2月】之外部性界線之範圍內,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各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9年2月【3月+3月+4月(此4月是因附表一編號11、12與附表二編號3各處有期徒刑5月,曾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每罪按比例以減少1月計,是以附表二編號3應為4月)+6月+6月+3月+9月+7月+5月+4月+4月+1年1月+9月+7月+5月+1年10月=9年2月】之內部性界線及花蓮地院先前就附表一編號11、12、19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刑,曾以109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如扣除附表一編號11、12之8月(上開2罪與附表二編號3各處有期徒刑5月,曾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每罪按比例以減少1月計,是以附表一編號11、12合計8月)及扣除附表一編號19所處之5月,則附表二編號1至28號之5年8月【即6年9月-8月-5月=5年8月】之內部性界線,原審裁量時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並無任何不當連結等裁量權濫用,且衡量各罪之罪質異同及造成之損害程度,本即受刑人抗告所言兼顧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非僅為刑罰之累加,並為適度之寬減。是原審就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又無顯然濫用裁量權而違反公平原則之情形,亦不悖於罪刑相當原則,且未違反前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尚難遽指為違法,受刑人抗告泛指此次定刑結果太重,自非可採。
(三)本件聲請書係記載「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A及B,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分別裁定」等語乙節,有聲請書1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7頁),足見檢察官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聲請書編為A)、二(聲請書編為B)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A編號1至19號」為一組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B編號1至28號」為一組之方式,聲請原審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形式上雖為一聲請案件,然實質上係檢察官將二組獨立之定應執行刑聲請,合併於一聲請書內同時為之。則揆諸前開說明,法院自應依其聲請,就該二組部分之聲請分別予以審核及准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受刑人抗告請求將原審裁定駁回附表一即一覽表A編號9、10、14部分,與附表二即一覽表B之案件一起定刑等語,與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不符,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受刑人此部分之抗告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審斟酌上情併予酌減總刑期,適度呈現受刑人應負責任,無明顯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等情。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提起抗告,難認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徐文彬原審【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A(民國):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3/10~106/3/13│106/3/23~106/3/27│106/3/23~106/3/27│├────────┼───────────┼───────────┼───────────┤│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921號│9205號│9205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28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13│107/2/23│107/2/23│├─┼──────┼───────────┼───────────┼───────────┤│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28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1/15│107/4/2│107/4/2│├─┴──────┼───────────┼───────────┼───────────┤│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備註│第496號│第446號│第446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3/23~106/3/27│106/8/2│106/1/29│├────────┼───────────┼───────────┼───────────┤│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9205號│2992號│第2170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107年度簡字第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2/23│107/4/19│107/3/9│├─┼──────┼───────────┼───────────┼───────────┤│確│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107年度簡字第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4/2│107/5/24│107/5/22│├─┴──────┼───────────┼───────────┼───────────┤│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備註│第446號│1744號│第447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9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1/21│106/1/24│107/8/28(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8/2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170號│第2025號│3541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1號│107年度玉簡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3/9│107/5/18│107/11/15│├─┼──────┼───────────┼───────────┼───────────┤│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91號│107年度玉簡字第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5/22│107/6/20│108/1/7│├─┴──────┼───────────┼───────────┼───────────┤│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備註│第447號│第495號│196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9月││刑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8/18(原聲請書附表│106/3/20│106/3/25│││誤載為106/8/18)│││├────────┼───────────┼───────────┼───────────┤│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3541號│第2167、2168號、107年│第2167、2168號、107年││││度偵字第8943號(偵查案│度偵字第8943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號應予補列)│├─┬──────┼───────────┼───────────┼───────────┤│最│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玉簡字第71號│107年度易字第432、570│107年度易字第432、570││實│││號(判決案號應予補列)│號(判決案號應予補列)││審├──────┼───────────┼───────────┼───────────┤││判決日期│107/11/15│107/12/28│107/12/28│├─┼──────┼───────────┼───────────┼───────────┤│確│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玉簡字第71號│107年度易字第432、570│107年度易字第432、570││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7│108/2/11│108/2/11│├─┴──────┼───────────┼───────────┼───────────┤│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備註│196號│第131號│第131號││├───────────┼───────────┴───────────┤││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1至12及附表二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2/21│107/8/28(原聲請書附表│107/1/15││││誤載為106/8/2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763號│3882號│4328號、偵緝字第799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1號│107年度簡字第16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30│107/11/30│108/1/24│├─┼──────┼───────────┼───────────┼───────────┤│確│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1號│107年度簡字第162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3/11│108/1/2│108/3/5│├─┴──────┼───────────┼───────────┼───────────┤│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備註│第158號│931號│第171號││││├───────────┤││││編號15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1/26│106/12/27│106/12/17│├────────┼───────────┼───────────┼───────────┤│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328號、偵緝字第799號│442號│10554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108年度易字第13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24│108/5/31│108/5/23│├─┼──────┼───────────┼───────────┼───────────┤│確│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108年度易字第13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3/5│108/5/31│108/6/24│├─┴──────┼───────────┼───────────┼───────────┤│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備註│第171號│1647號│第391號││├───────────┤││││編號15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9│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2/9│││├────────┼───────────┼───────────┼───────────┤│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93號│││├─┬──────┼───────────┼───────────┼───────────┤│最│法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1/29│││├─┼──────┼───────────┼───────────┼───────────┤│確│法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2/23│││├─┴──────┼───────────┼───────────┼───────────┤│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號│││└────────┴───────────┴───────────┴───────────┘原審【附表二】: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B(民國):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8/4│107/8/19│107/1/19│├────────┼───────────┼───────────┼───────────┤│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5220號│第831號│第2167、2168號、107年│││││度偵字第8943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309號│107年度玉簡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432、570││實││││號(判決案號應予補列)││審├──────┼───────────┼───────────┼───────────┤││判決日期│107/11/22│107/11/20│107/12/28│├─┼──────┼───────────┼───────────┼───────────┤│確│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309號│107年度玉簡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432、570││決││││號(判決案號應予補列)││├──────┼───────────┼───────────┼───────────┤││判決確定日期│108/1/14│108/2/11│108/2/11│├─┴──────┼───────────┼───────────┼───────────┤│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90號│402號│第131號││││├───────────┤││││附表一編號11至12及附表│││││二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5/10│107/1/19│107/8/2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86、3288號(偵查案│第2286、3288號(偵查案│9354號│││號應予補列)│號應予補列)││├─┬──────┼───────────┼───────────┼───────────┤│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788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788號│108年度桃簡字第8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2/20│107/12/20│108/4/30│├─┼──────┼───────────┼───────────┼───────────┤│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788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788號│108年度桃簡字第8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14│108/1/14│108/5/27│├─┴──────┼───────────┼───────────┼───────────┤│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40號│第140號│第274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10/8│107/10/24│107/10/26│├────────┼───────────┼───────────┼───────────┤│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4號│10296、10297號(偵查案│10296、10297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號應予補列)│├─┬──────┼───────────┼───────────┼───────────┤│最│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玉簡字第19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5/24│108/7/11│108/7/11│├─┼──────┼───────────┼───────────┼───────────┤│確│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玉簡字第19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6/24│108/8/5│108/8/5│├─┴──────┼───────────┼───────────┼───────────┤│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助字│││1632號│第403號│第403號│││├───────────┴───────────┤│││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10/8│107/9/30│107/10/5~107/10/8之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297號、桃園地檢108年│4297號、桃園地檢108年│2454號│││度偵字第33號(偵查案號│度偵字第33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應予補列)││├─┬──────┼───────────┼───────────┼───────────┤│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號│108年度易字第4號│108年度易字第2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8/8│108/8/8│108/9/27│├─┼──────┼───────────┼───────────┼───────────┤│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號│108年度易字第4號│108年度易字第2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9/2│108/9/2│108/9/27│├─┴──────┼───────────┼───────────┼───────────┤│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98號│2397號│2780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10/7│107/8/27│107/10/4│├────────┼───────────┼───────────┼───────────┤│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398號│3125、3468、4836號(偵│3125、3468、4836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玉簡字第5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8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1/14│108/11/29│108/11/29│├─┼──────┼───────────┼───────────┼───────────┤│確│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玉簡字第5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8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2/13│108/12/27│108/12/27│├─┴──────┼───────────┼───────────┼───────────┤│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27號│第65號│第65號│││├───────────┴───────────┤│││編號14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10/23│107/10/8│107/10/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125、3468、4836號(偵│1528號│1528號│││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81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1/29│108/12/27│108/12/27│├─┼──────┼───────────┼───────────┼───────────┤│確│法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81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2/27│109/1/30│109/1/30│├─┴──────┼───────────┼───────────┼───────────┤│得否易科罰金、易│是│否│否││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第65號│431號│431號││├───────────┼───────────┴───────────┤││編號14至16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7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刑1年1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10/8│107/10/8│107/10/6│├────────┼───────────┼───────────┼───────────┤│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28號│1528號│3760、4061、4187、4286│││││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2/27│108/12/27│109/2/13│├─┼──────┼───────────┼───────────┼───────────┤│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108年度易字第252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1/30│109/1/30│109/3/18│├─┴──────┼───────────┼───────────┼───────────┤│得否易科罰金、易│否│否│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1號│431號│618號││├───────────┴───────────┼───────────┤││編號17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21至2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10/6│107/10/6│107/10/6│├────────┼───────────┼───────────┼───────────┤│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60、4061、4187、4286│3760、4061、4187、4286│3760、4061、4187、4286│││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2/13│109/2/13│109/2/13│├─┼──────┼───────────┼───────────┼───────────┤│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109年度易字第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3/18│109/3/18│109/3/18│├─┴──────┼───────────┼───────────┼───────────┤│得否易科罰金、易│是│是│是││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8號│618號│618號││├───────────┴───────────┴───────────┤││編號21至2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7/8/13下午15:00許起││││犯罪日期│至107/9/30上午8:31許以│107/9/28│107/9/29│││前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9號│32445號、108年度偵字第│32445號、108年度偵字第││││33、3414號(偵查案號應│33、3414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予補列)│├─┬──────┼───────────┼───────────┼───────────┤│最│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玉簡字第21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3/26│108/9/20│108/9/20│├─┼──────┼───────────┼───────────┼───────────┤│確│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玉簡字第21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5/7│108/10/14│108/10/14│├─┴──────┼───────────┼───────────┼───────────┤│得否易科罰金、易│是│否│否││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1153號│第276號│第276號│││├───────────┴───────────┤│││編號26至2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2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9/30│││├────────┼───────────┼───────────┼───────────┤│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445號、108年度偵字第│││││33、3414號(偵查案號應│││││予補列)│││├─┬──────┼───────────┼───────────┼───────────┤│最│法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9/20│││├─┼──────┼───────────┼───────────┼───────────┤│確│法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0/14│││├─┴──────┼───────────┼───────────┼───────────┤│得否易科罰金、易│否││││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76號││││├───────────┼───────────┼───────────┤││編號26至2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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