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平久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平久陽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平久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犯罪時間分布在107年10、11月、108年3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分別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5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5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6日凌晨某時許107年11月11日上午某時許107年11月11日下午某時許至107年11月13日17時4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48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4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8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86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4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8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6日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9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0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08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1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等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0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2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2號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