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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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陸俊銘 被告 劉黃寶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刊登報紙回復名譽,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