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鍾文定
陳瑞仁 鍾文仁 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秋龍 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鍾秋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