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胡國富 被告 黃宜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有關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有關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餘3,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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