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1年,並於民國99年1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99年1月31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
1年5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5月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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