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告 陳虹頻 被告 余慶基
余慶德
余淑文
余淑桂
余慶吉
余永承
余慶揚 余慶飛 余玉景 陳晴芳
余绣花
余慶庭
余琬琪
黃秀琴 余凱慧 余玉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5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面積5,19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0=69,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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