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桂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緣 黃詠欽 (已先行起訴)明知被告周桂英未經其丈夫即告訴人 周盈旭 授權,竟於民國108年8月29日,在高雄市○○區○○路樹懶叫檳榔攤處,與被告基於犯意聯絡,以由被告在汽車讓渡合約書、委託書、汽車買賣合約書、權利車讓渡合約書上冒簽告訴人署名,偽造上述文書後併同告訴人名下AVV-8955號自用小客車交付予黃詠欽,黃詠欽則貸以新臺幣10萬元之行為分擔方式,共同行使上揭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判決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另案被告黃詠欽前因偽造文書罪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收案審理後(109年度審訴字第1458號),業於110年6月17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終結乙情,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今檢察官在上開案件判決終結後,於110年7月7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6日雄檢榮巨110偵緝408字第1100041408號函上所蓋本院刑事科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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