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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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4號抗告人 胡林玉 花相對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拍字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相對人以案外人 陳義忠 於民國107年9月5日以抗告人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向相對人借款並設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552萬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因陳義忠屆期未清償,而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惟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借貸關係存在,抗告人係因胞弟即陳義忠之請託而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作為債務人陳義忠債務之擔保,原裁定認抗告人有向相對人借款552萬元,顯有違誤。另據陳義忠提出其與相對人之另案即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8號給付票款事件所調閱之臺灣臺南檢察署108年他字第907號偽造文書案件108年9月12日訊問筆錄顯示,相對人在該案中亦自陳與陳義忠間並無直接之借款,是相對人與陳義忠自107年9月5日迄今亦無552萬元之消費借貸關係,可見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而不成立,原裁定逕予准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應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須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債務人陳義忠以抗告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於107年9月7日設定552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作為其於107年9月5日所立消費性借貸契約所生債務之擔保,嗣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爰向本院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3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等件為證(見司拍卷),堪信為真實。又本院就前開證據自形式上觀察,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普通抵押權之擔保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土地謄本記載債務人 胡林玉花 及陳義忠)對抵押權人於107年9月5日所立消費性借款契約所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3月4日」,抗告人並與相對人簽立有設定契約書,抗告人為相對人設定之普通抵押權並已依法登記,由前開證據形式上審查,足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相對人聲請時,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抗告人雖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無任何消費借貸關係,其受胞弟陳義忠之請託,提供系爭不動產作為陳義忠借款之擔保,惟相對人與陳義忠於107年9月5日實際上並無成立任何消費借貸契約等語,係屬對於債權及抵押權之法律關係存否等實體上之爭執,揆諸上揭說明,則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不得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從而,原裁定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再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即抗告費),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