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8號
原   告  鄭國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奕寬 間因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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