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8號
原 告 鄭國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奕寬 間因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