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7號聲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功傑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電纜貨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1月11日起至123年1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功傑企業有限公司邀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94年12月7日簽訂電線電纜銷售合約,並簽發如附表二之支票八紙共計45,413,747元作為貨款之支付,清償日分別如附表二所示。然上開支票經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於扣除功傑公司陸續清償之款項及抵銷其已預先支付之訂金後,迄今尚積欠14,975,37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支票影本8紙、退票理由單影本7紙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389│養│││436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99│宜蘭縣礁│礁溪鄉協│農舍、鋼│1層110│2層106││││217.14│陽台│12.93││全部│││││溪鄉淇武│民389地│筋混凝土│.92│.22│││││突出物│11.68│││││││蘭路136│號│加強磚造│││││││││││││││之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