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1號聲請人 馬維澤 上列聲請人馬維澤因與相對人 李俊葦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馬維澤之住所或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參照)
二、聲請狀所載請求事項金額新台幣玖萬元,與事實及理由欄位記載貳萬伍仟元不同,請確認二紙本票各請求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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