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復依卷內證人之陳述內容及現有相關事證觀之,足認其所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其先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無著,而發布通緝逮捕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本院審酌上揭情節,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酌被告以強暴方法,對被害人施以性交行為,違反被害人明確之反對意願,使被害人身心蒙受鉅創,影響渠人格發展及心靈健全至為深遠,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楊忠霖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