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0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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