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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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2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郭宏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9年度抗字第52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