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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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英強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鄭博文 被上訴人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沈瑞珍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