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映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陳映之核發支付命令,經核陳映之於民國106年3月3日經本院以106年度破字第3號宣告破產,並選任 楊傳珍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陳映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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