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洪貫一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二林鎮農會│彰化縣芳苑鄉農│104年11月30日│280,000元│SJ0000000││││總幹事: 蔡詩傑 │會│││││││理事長: 蔡宗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