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債權人天璽5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佩翊 即 徐媛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補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市○○○路○○號11樓之1之第一類完整建物謄本。
㈣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及其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