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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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債權人賴品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友慶 、 李佳玲 即 冠昌 當舖、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陳川甘 、 蔡馥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釋明
「 賴彩麗 即賴品緁」㈢提出票號DD0000000號之支票原本一件。
㈣查報冠昌當舖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
㈤查報對債務人李佳玲即冠昌當舖、陳川甘、蔡馥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㈥查報對債務人王友慶、李佳玲即冠昌當舖、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
㈦查報原因事實欄中所記載票號DD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