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96號債權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陳子鳳 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本院以105年度破字第14號宣告破產,並選任 黃振銘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 江新富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