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金時代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丁○○
丙○○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柏如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九九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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