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請人觀想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令令~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五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一├────────┼────────────┼──────────┤││送達郵費│貳佰玖拾柒元│不含退郵貳佰壹拾叁元│├───┴────────┼────────────┼──────────┤│總計│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