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按:即九十二年執他字第九七七號】。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同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情。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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