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抗告人 王思佳 代理人 蕭育涵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達
法官李宇銘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