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號再審原告 王秀麟 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鍾鳴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系爭確定判決廢棄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被告於系爭確定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系爭確定判決命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國簡字第2號不利於再審被告部分廢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且本件係對具第二審性質之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