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發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紳暉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萬圖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112年8月31日46,590元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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