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更一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連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連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連煌(下稱被告)因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16日裁定羈押,至110年1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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