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籍臺中
已死亡)繼承人丙○○
乙○○甲○○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被告 張瀧升 原籍臺中
原名戊○○)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緝字第3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丁○○之繼承人丙○○、乙○○、甲○○、己○○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並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丁○○於本件起訴後,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死亡,於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丙○○、乙○○、甲○○、己○○分別為原告 林柄宏 之長子、次子、長女、配偶,均為原告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二件附卷可稽,該等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