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賢勇
       邱效忠
       邱效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潮簡字第428號確認派下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1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
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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