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35號
抗 告 人 大理國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姜貴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俞旺程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7月1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
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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