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61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淑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偉哲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