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烱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巧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255元,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