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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