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72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均沒收。」,顯係「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均沒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扣案已使用六合彩簽單柒張、未使用六合彩簽單貳拾參張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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