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 李茂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伍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5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淑美楊鴻 │土地銀行大│000000-00000│32,160元│100年9月30日│FC0000000││││聲│樹分行│-0│││││├──┼──────┼─────┼──────┼────────┼───────┼──────┼───┤│002│ 黃耀德 │第一銀行旗│000000000│16,920元│100年10月10日│BA0000000│││││山分行││││││├──┼──────┼─────┼──────┼────────┼───────┼──────┼───┤│003│ 吳金旺 │高雄市第三│00000000│18,36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臨海分社││││││├──┼──────┼─────┼──────┼────────┼───────┼──────┼───┤│004│ 張秀華 │合作金庫商│06297-9│11,280元│100年9月30日│GA0000000│││││業銀行新興│││││││││分行││││││├──┼──────┼─────┼──────┼────────┼───────┼──────┼───┤│005│ 郭米斐 │高雄銀行鼓│000-000000│18,770元│100年10月30日│AEH0000000│││││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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