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 李輝煌
李彥緯 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其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國104年1月1日申請屏東縣林邊鄉核定開具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乙紙附於本案訴訟卷內(見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14號卷頁9、13),以為釋明。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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