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29號上訴人 鄭明東 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 鄭秀鈺 訴訟代理人 廖昌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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