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BF000-A11200B(B男)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甲○○、乙○○部分已審結)。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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