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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