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嘉義縣朴子市農會│96年7月30日│97,40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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