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6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丙○○相對人成泓國際有限公司
4樓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成泓國際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成泓國際有限公司、甲○○、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成泓國際有限公司、甲○○、乙○○連帶負擔94%,餘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債或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合計32,581元其中94%即30,626元由
相對人成泓國際有限公司、甲○○、乙○○連帶負擔、餘1,955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