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72號聲請人賢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6年度除字第6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大陞 夢想科學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94年10月20日│8,353元│SC0000000││││限公司 吳宜聰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