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48號聲請人 高志尚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高志尚為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且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核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股東會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身份證明文件、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司字第九0九號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定高志尚為義新數據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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