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621號
法定代理人  方江
原   告  黃國政
原   告  李蔚芬
原   告  柳素英
原   告 黃昱凱
複代理人   張維鋼
複代理人   周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十行前段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柳素英新台
幣貳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柳素英
新台幣參仟伍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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