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煙毒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終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除經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未經上訴之案件,或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或駁回對於初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上訴案件外,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該條例第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煙毒案件,原審係維持初審法院論上訴人施用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之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駁回上訴人在終審法院之上訴,依首揭說明,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月000日生效。惟本件係於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判決確定尚未執行之案件,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仍應適用肅清煙毒條例規定,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謝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