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調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調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配停車位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31日,自台中地
方法院拍得台中縣太平市○○○街53及55號房地及地下室公
設停車空間(長億段71建號),持分分別為萬分之580及萬
分533,合計持分萬分之1113,聲請人自債權銀行處取得前
手所有權人之買賣契約,上記台中縣太平市○○○街53及55
號房屋共有五個車位,編號分別為40、43、47、48、31,因
相對人僅願給予聲請人兩個未定停車位,爰依法聲請調解,
請求相對人將坐落於台中縣太平市○○○街○○號地下室編號
40、43、47、48、31之停車位分配返還予聲請人云云。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上已敘明民國97
年9月2日曾向台中縣太平市公所聲請調解未果;且聲請人以
「甲○○」為相對人聲請調解;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證物顯示
,本件相對人應為「長億社區管理委員會」,非相對人即長
億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甲○○。綜上所述,本件顯無調解必
要,揆諸前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2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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