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戊○○、丁○○間請求
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
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